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10-19 责任编辑:曾令佩  作者:刘琼  来源:外国语学院学工办 

 为规范日常请假及考勤,加强学风建设,根据2023年版《长沙学院学生手册》相关条款制定本制度,外国语学院所有在校在籍学生都应遵守本制度。

第一章 请假制度

一、准假权限

1.请假1课时及以上3天以内(含3天)的,由年级辅导员批准。

2.超过3天在1周以内(含1周)的,经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由党总支副书记批准。

3.超过1周的,经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工作处审批。

二、请假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

教学计划规定、学校、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课程学习、活动,如上课、早晚自习、实验、实习、社会调查、军训、劳动、政治理论学习、会议、讲座等均需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流程详见附件1。

(一)请假审批程序

1.请假者找年级辅导员请假,并在“奕辅导”上办理请假手续;请假1天(含1天)的,需找年级辅导员面批请假。

2.请假者提前将已批准的“奕辅导”截图发给学习委员登记,同时发信息给任课教师审核。

(二)请假类型

1.病假。因病请假者须提供校医务室、医院相关证明。因急病来不及请假者,应事后电话告知年级辅导员,并在返校后1天内补齐请假手续。

2.公假。公假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,由负责人签字。

3.特殊情况。因突发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,先电话告知年级辅导员,事后补齐请假手续。

4.事假。请事假者须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。

(三)请假注意事项

1.请假时间按照离校时间至归校时间的自然天数计算,包含周末、“无课日”。

2.请假履行先请示后审批的原则,请假材料应真实有效,未请假、“通知式假”、“先斩后奏假”按旷课处理,对弄虚作假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3.请假者应在上课、活动开始前将请假情况报学习委员登记。

4.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学习,须在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重新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逾期未归,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,1天折算8课时。如,请假时间截止4月5日,如未按期归校,4月6日起不管当天上课与否,均按照旷课8课时折算。

5.学生干部无权批假。

6.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上课周数1/3者,应做休学处理;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的1/3者,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,并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
7.毕业班学生,因就业需延长请假时间者,需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,经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批准,请假时间方可超过一月。

第二章 考勤制度

一、课堂考勤

1.课堂考勤由学习委员负责。学习委员每节课清查到课人数,填写《外国语学院课堂考勤表》(附件2),请任课教师签字确认。考勤登记表应保持干净整洁,不得随意涂改,涂改处需由任课教师签名。旷课1次计2学时,上课迟到早退计0.5学时/次。

2.学习委员应保证考勤材料真实有效,并及时将考勤情况上报年级辅导员,学院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。

3.课堂考勤表应在当天及时交至宁静楼一楼组织部柜子存档。因特殊情况未及时上交考勤材料,需在2天内补齐。无故不交考勤材料达3次及以上者,由年级辅导员进行谈话提醒;达6次及以上者,由党总支副书记谈话提醒。

二、早自习、晚自习考勤

1.早自习由学习委员负责考勤,填写《外国语学院课堂考勤表》(附件2);晚自习由学习部干事负责考勤,填写《外国语学院晚自习考勤表》(附件3),当天及时交至宁静楼一楼组织部柜子。

2.学院不定期抽查早晚自习情况。

3.旷1次早晚自习计0.5学时,早晚自习迟到早退计0.2学时/次。

、讲座、会议、集体活动考勤

1.讲座、会议、集体活动考勤由组织委员负责。组织委员清查应到人数,填写《外国语学院活动考勤表》(附件4),活动结束当天及时交至宁静楼一楼组织部柜子。学院相关负责部门进行抽查。

2.旷1次会议、讲座、集体活动,计算2学时;旷校运会等大型集体活动,按4学时/天计算。

第三章 处分制度

1.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(包括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)4学时,由年级辅导员进行谈话,口头批评教育;累计6学时,由党总支副书记进行谈话,口头批评教育;累计8学时,由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,口头批评教育;累计10学时,给予通报批评,并提交2000字手写检讨;累计2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累计3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累计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累计5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60学时以上,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请人(帮人)代课、代点到或参与此类行为的组织与发动,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,视性质、情节、后果等,进行通报评批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
2.处分处理程序

(1)给予通报批评处分,由学院查证,学工办讨论并做出决定。

(2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,由学院查证,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,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生效。

(3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、记过处分,由学院查证,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。

(4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院查证,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,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,再由职能部门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。

(5)学生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,由学院及时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;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,由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,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袋中。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。

3.学生党员(含预备党员)受到学院处分的,同时由党内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,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。有旷课行为的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,取消本学期和下学期入党校学习和入党资格,是预备党员的延迟转正。

4.每周由学习部汇总考勤情况,经辅导员审核后,一份留学院学工办,一份在学院公众号“长大外语之窗”公示,并将电子档上传到学习委员QQ群。学习委员通知旷课学生于每周一中午12点到宁静楼5-2教室进行谈话。

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,原细则同时废止。未尽事宜,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长沙学院外国语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24年4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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